det365娱乐场_365bet网站平台_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顺序 | 权力类型 |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23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条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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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3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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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建立回访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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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3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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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考评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考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4 | 23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部门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号)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宝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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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有整改项的应告知申请人整改事项及整改时限,形成技术评审结论。 3.决定责任:收到技术评审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5 | 24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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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6 | 241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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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7 | 24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
8 | 24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9 | 24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10 | 24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51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核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
11 | 24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1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2 | 24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52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项目序号113。 |
登记注册科、经开区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3 | 24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5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2.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附件:《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230项)》序号89。 3.规范性文件 省药监局《关于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发[2019]32号)第1条第3款,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由市、县局办理。 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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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4 | 24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54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项目序号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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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5 | 25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1.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21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2.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附件:《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230项)》序号89。 3.规范性文件 省药监局《关于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发[2019]32号)第1条第3款,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由市、县局办理。 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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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6 | 251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第31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2.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8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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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7 | 25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355;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监局、人社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11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12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3. 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执业药师注册事权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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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相关科室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18 | 25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1.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5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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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9-3311155 | 药监局清单上无此项,无法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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