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1〕72号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1月11日
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我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人物同防,科学防控,精准防控,闭环防控”策略,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原则,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等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三、工作措施
(一)口岸环节。
1.口岸海关查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在口岸查验环节由成都海关负责抽样检测,并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做好预防性消毒。
2.口岸径行放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进行预防性消毒。
3.进口空集装箱。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抵达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按照“谁进口谁消毒”的原则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
4.口岸入库提离。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5.空运进口货物。空运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的检测、消毒,按照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行。机场货运区域的各货站、转运中心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操作规程、岗位要素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防控,切实做到人员、货物、环境、设备、车辆等同步防控。
6.异地口岸进口货物。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在第一进境口岸已被抽中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在能够提供合规消毒处理证明情况下,可不重复进行预防性消毒。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在第一进境口岸检测和消毒,且第一掏箱卸货地点在四川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时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运输环节。
7.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由承运单位负责实施预防性消毒工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不得开箱。
(三)属地(仓配)环节。
8.各市(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本地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督促进口企业、货主、跨境电商平台对口岸径行放行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首次拆箱(分装)配送点进行预防性消毒,根据需要可进行核酸抽检。
(四)人员防护。
9.重点从业人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掏箱、装卸、运输及空箱清理维修等相关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可视情况增加佩戴护目镜、实行人员闭环管理等,定期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五)运行机制。
10.货品信息溯源。开发建设全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流向、消毒、贮存、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和人员管理情况,实现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11.应急处置机制。发现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时,各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时间上报省、市(州)、县(区、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指定部门依职责开展调查处理,新闻宣传部门及时监测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外省(市、区)通报涉及我省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核酸检测阳性事件,按上述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机场地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追溯及应急处置,按机场疫情防控要求处理。海关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海关指导进口企业等相关单位按海关总署要求处理。其他属地环节,由各地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职责分工
由商务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一)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督查全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做好全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总,并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落实进口企业行业主管责任;督促全省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办法,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完善我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协调机制,会同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督促各流程、各环节牵头单位严格落实相关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闭环管理等规定。牵头组织协调解决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负责按照需求在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建设全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升级完善。全面汇聚、及时发布、实时推送入川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流向、消毒、贮存、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和人员管理情况信息。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应急指挥部制定出台的最新版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风险进行研判。
(四)成都海关。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监测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布控指令命中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进口企业及时准确按要求填报(推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货物来源、货主信息、消毒情况、货物流向、集装箱等)。
(五)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属地应急指挥部。
(七)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督促民用运输机场和航空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机场货运仓库内开箱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八)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指导铁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省大数据中心。负责为全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省级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的支撑。
(十)公安厅。负责配合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流向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一)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经费保障;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组织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核酸抽检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确保进口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消毒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进口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建立货物入库、出库、消毒等台账制度,配合生产经营、作业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规定落实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职责。建立省级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协调机制,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商务厅负责综合协调,省委宣传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省机场集团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市场主体落实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全省“一盘棋”,密切配合协作,加强协同联动,信息互享互通,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属地和部门“两个责任”,明确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三)依规做好消毒。货主和消毒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及我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等开展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消毒实施单位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四)规范信息发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信息按程序报审后对外发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舆情事件。
(五)强化督导问责。加强对全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进行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主体按要求整改,将企业主体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组织、个人以及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干部职工,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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