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2〕4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相关企业应做好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工作。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
二、各相关企业应按说明书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胶体金试纸条检测一般要求在14℃-30℃常温条件下,避免过冷、过热或过度潮湿环境导致检测结果异常。企业应作好温湿度监控,设置阴凉库或配备冰箱。
三、各相关企业要做好人员培训。要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3月10日印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作为重要内容,组织销售人员学习并向患者和居民做好抗原检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作好政策学习宣贯,抓好相关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高度重视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线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局。
联系人:医疗器械科 覃智
电话:3264257
det365娱乐场_365bet网站平台_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均可线下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网络销售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营范围应包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在境内上市的相关产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产品说明书未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不得销售给个人使用。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对入驻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核、经营行为管理等义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省药监局报告。
五、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各自归口、统一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单位)对省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及注册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企业产品注册进展情况;加强省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环节质量监管;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做好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六、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线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省药监局。
联系人:艾登智 联系电话:028-86781785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det365娱乐场_365bet网站平台_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det365娱乐场_365bet网站平台_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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